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學德 、 吳火川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固有明文。惟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及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並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惟其聲請國賠準再審狀所陳理由,僅泛言判決理由主文當然矛盾錯誤,原確定裁定或前次之再審裁判有違法情事,然就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及及第497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指明。依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自難認為合法。況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意思諭示,且其矛盾甚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再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確定裁定係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而就其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先為審酌,而該裁定審酌結果,認為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並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其裁定主文與理由相符,並無裁定主文與理由矛盾可言,是再審聲請人此部分之指摘,亦難認為有據。
三、按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既未依法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於法即有未合,依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