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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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一七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
有「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一八二0之一五號土地上如附
圖斜線部分,面積十五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本院民國(下同)98年4月15日所為97
年度鳳簡字第1948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
人丁○○所有「坐落於高雄縣○○鄉○○○段第1820-15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部分(見本院卷第7頁),面積十五平
方公尺之地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聲請強制執行拆除,
並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執行命令於99年1月28日
履勘現場。惟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非屬債務人丁○○所有
,有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23頁)
,原告對系爭建物有所有權,不為本院97年度鳳簡字第1948
號判決效力所及,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判決:㈠
撤銷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物所在之土地係被告乙○○所有,該建物
為違章建築,原告應先舉證該建物為其所有,原告即便因購
買而繼受系爭建物所有權,惟就坐落被告所有之土地仍未有
合法權源,原告之父於97年度鳳簡字第1948號判決筆錄中明
確表示為其所占有,當為判決效力所及等語置辯,並聲明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其中所謂「就執行標的
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
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
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係屬原告或債務人丁○○?①系爭建物係
鐵皮鐵架構成,依附於高雄縣○○鄉○○○段1037建號(下
稱103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巷○
號建物,此有本院97年度鳳簡字第1948號(下稱前案)現場
勘驗筆錄(見前案卷第34頁)、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見本
院卷第44頁)及被告於前案提出之系爭建物現場照片(見前
案卷第10頁)在卷可稽,且依上揭照片均顯示系爭建物雖由
鐵皮鐵架構成,然係奠基於與上開1037號建物圍繞之周圍牆
壁,顯與1037號建物組成一整體建物;②1037號建物係被告
乙○○以所有權人地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嗣先於94年2
月2日因拍賣而由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所
有權,後於94年7月15日因買賣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 潘建成
、於95年3月3日因買賣移轉所有權登記予 王偉全 ,最後於
95年3月30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丙○○,此有原告提出
該建物異動索引紀錄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參
照原告到庭所稱「(問:你購買房子時有無斜線部分?)有
包括在內」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及被告答辯狀所載「原
告即便因購買而繼受斜線部分之地上建物所有權」等詞(見
本院卷第57頁)及前揭系爭建物照片所示系爭建物鐵架所奠
基之底座圍牆磁磚與1037號建物外牆磁磚一致,堪認系爭建
物於1037號建物建造完成時即供作一併使用而整體經拍賣、
買賣而移轉所有權,則原告雖僅登記為1037號建物所有權人
(見本院卷第9頁所附建物登記謄本),然其所有權範圍應
及於無構造獨立性之系爭建物,是就系爭建物有所有權之人
係原告而非債務人丁○○。
㈢綜合以上,原告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強制執行事
件就「坐落高雄縣○○鄉○○○段第1820-15號土地上如附
圖斜線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既有所有權,且
非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被告雖稱原告之父丁○○於前案表
明係其占用被告所有土地之人等語,亦無解於丁○○並非系
爭建物所有權人,就系爭建物並無拆除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事
實,且觀諸前案筆錄亦無丁○○稱有系爭建物拆除權之記載
,是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例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
原告就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所執行之建物主張其異議權存在,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