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
國99年4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主文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日前接獲本院核發之98年度南
簡字第950號民事判決,該訴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標的金額
誤植為新台幣(下同)170,763元,請准予更正為171,501元
,其餘不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71,501元,及
其中152,717元自民國98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20%計算之利息,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聲請人不能對相對
人收取97年9月7日至97年9月13日之利息及滯納金共738元,
應予扣除,故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70,763元(171,501
-738=170,763),及其中152,717元自民國98年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此已於前開判決理由
欄詳述。原判決主文金額與理由欄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