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吉利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一、上訴人漏未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且未在上訴狀具狀人欄簽
  名或蓋章,該上訴書狀即有不合程式之瑕疵。上訴人應到院
  就99年4月19日之上訴狀補正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並於具
  狀人欄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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