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吉利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一、上訴人漏未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且未在上訴狀具狀人欄簽
名或蓋章,該上訴書狀即有不合程式之瑕疵。上訴人應到院
就99年4月19日之上訴狀補正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並於具
狀人欄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