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