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三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訴外人 涂美妹 為被告,請求涂美妹應將年份一九八五年
國瑞廠牌營業貨曳引車之行車執照一枚、車號00-000號汽車牌照二面及車
號00-00、VN-六五及VM-五六之拖車牌照各一面及拖車牌證各一張交
還被告,固獲鈞院鳳山簡易庭勝訴判決確定,然前開所示之車輛實際係原告所購
買,並由原告名義靠行於被告公司營業,詎被告公司竟張冠李戴,誤以訴外人涂
美妹為靠行契約之相對人,率行提起上開支付證照之訴訟,現被告公司進而對系
爭車輛之證照,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發給執行命令,惟前
開車輛之實質所有權歸屬原告所有,被告公司本諸對訴外人涂美妹之確定判決之
執行效力自不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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