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
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所聘僱之曾有福係合法來台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非偷渡者
,犯罪情節尚輕,所生之危害非重,且目前台灣本土勞工嚴重短缺,經營生意確
屬不易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
款、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