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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