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交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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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交簡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在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為每公升○.三七毫克,酒醉程度非輕之
情況下,仍駕駛小貨車外出,漠視行人及往來交通之公共安全,並撞及一機車,
且致使被害人 羅榮傑盧淑萍 受傷,惟嗣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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