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九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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