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九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