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六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玖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