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九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即 龔雅汶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