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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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佩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相對人姓名為「凃」佩瑾)。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