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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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ldredCasabarJavier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陳報債權人之住居所。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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