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勞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九十一年間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離
職,被告未給付原告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二日之薪資,爰依僱傭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該部分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零八百元等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訴請被告給付薪資一萬零八百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及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
費用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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