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羅簡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三五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
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鄭貽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日
書記官沈峰巨
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