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五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建傳
陳秋華 同右
陳國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五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六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田幸艷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