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二號、第四七一八號、第八一三九號、第八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貪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在其住處因心臟衰竭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