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爭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宋隆鏡 │新竹企銀新明分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肆萬玖仟柒佰元│AA三五九一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