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一號
被告 林朝水 具保人 林根旺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根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朝水因詐欺案件,前經通緝到案,並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林根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