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崇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4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為0.946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944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全圖譜掃描方式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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