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温崧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54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崧閔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9,54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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