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謝壬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昌宮間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永昌宮之最新寺廟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