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郁罃

指定辯護人羅文謹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郁罃與LINE暱稱「 陳偉恩 」、「比特幣交易」、「世界外交快遞和物流」等三人上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世界外交快遞和物流」向告訴人 陳秀杏 佯以國際包裹遭扣押,需支付保證金才能放行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2時20分許,至基隆市○○區○○路000號八堵火車站內,交付新臺幣(下同)65萬元予陳郁罃後,陳郁罃旋前往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比特幣自動販賣機,購買價值61萬9,000元、1萬1,500元之比特幣各1筆後,匯入比特幣電子錢包地址「37s4SK3zsFQJSxr6ucpUabqDby6JxJRKSX」,由被告抽取1萬9,500元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郁罃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檢察官於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092號提起公訴,於113年3月26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4年3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2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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