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告 陳弘諺

柯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35,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曉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8,413元

2

利息

28,413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155/365

16%

1,931元

3

違約金

2,841元

4

滯納金

2,500元

合計

35,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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