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強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子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