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強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子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4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66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