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7號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