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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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原告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簡維能 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 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翁榮隨 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 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 會計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 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