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告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4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