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