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8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勇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i88娛樂城」(網址為http://i88-linel.i88game.net)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牌局輸贏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於上開期間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簽賭金額,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7843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05年11月間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住所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再以其所申設之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登入「i88娛樂城」(網址:http://i88-linel.i88game.net)賭博網站,取得帳號「hn00000000」及密碼「aaa888」,並透過超商繳費系統儲值繳費新臺幣3,000元獲取遊戲虛擬點數後,即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止,在其上址住所,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前開可供不特定人自由上網簽賭之賭博網站,以上開帳號與密碼登入該網站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押注賓果賭博遊戲,以賓果連線決定輸贏,最小下注金額為100點(新臺幣與遊戲點數幣值為1比1,贏錢後可兌換現金),由玩家與該網站對賭,如押中者可獲取下注等額之遊戲虛擬點數,如未押中者遊戲虛擬點數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i88娛樂城網頁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查報告暨i88娛樂城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自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止,多次賭玩「賓果」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被告於訊問時雖對現行法規尚有微詞,惟其仍自白犯罪,考量被告並無前科,且所涉犯行輕微,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檢察官許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