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0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謝雅琪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謝雅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29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
5月8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旁鐵皮屋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謝雅琪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名與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上開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㈠、送驗粉末檢品3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含包裝袋3只)│41公克(驗餘淨重1.37公克,空包裝總重0.68克)。││││㈡、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1包(含包裝袋1只)│5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5公克,驗餘毛重0.4985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