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琬婷附表:受刑人吳思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詐欺│││害││├────────┼────────┼────────┤│宣告刑│拘役45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0日│105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01、3924號│字第44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交易字│106年度原易字第││事實審││第7號│101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24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交易字│106年度原易字第││判決││第7號│101號││├────┼────────┼────────┤││判決│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508號│字第2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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