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乙○○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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