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按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三五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三五公克(包裝重○、三一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驗後淨重○、三五公克)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之事實,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二九六八七號函復確屬實。是故上開扣押之海洛因一小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沈建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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