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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