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 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
公訴人臺灣屏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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