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
上訴人丙○○
辛○○○甲○○○
己○○
乙○○
戊○○
丁○○
庚○○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陳金寶 律師 蔡鴻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國字第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丙○○、辛○○○、甲○○○、己○○、乙○○擴張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八十六萬九千四百二十七元本息,另上訴人戊○○、丁○○、庚○○依序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十五元、十九萬零九百四十二元、八萬四千九百八十七元各本息部分,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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