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附表:受刑人鐘文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民國97年2月│民國97年1月│民國97年1月│││12日回溯26小│12日回溯96小│27日18時│27日18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第907號│第907號│第658號│第6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實││第993號│第993號│第1008號│第1008號││審├──┼──────┼──────┼──────┼──────┤││判決│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第993號│第1008號│第1008號││判├──┼──────┼──────┼──────┼──────┤│決│判決│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3月確定。│││2、如附表三、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第1008號│││判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