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犯收受贓物、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收受贓│有期│八十八│臺灣臺中│臺│八十八│八十八│臺│八十八│八十八││物│徒刑│年四月│地方法院│灣│年度中│年五月│灣│年度中│年六月│││柒月│七日│檢察署八│臺│簡字第│十二日│臺│簡字第│十二日│││││十八年度│中│一0九││中│一0九││││││偵字第九│地│五號││地│五號││││││三三五號│方│││方││││││││法│││法││││││││院│││院│││├───┼──┼───┼────┼─┼───┼───┼─┼───┼───┤│竊盜│有期│八十八│臺灣臺中│臺│八十八│八十八│臺│八十八│八十八│││徒刑│年五月│地方法院│灣│年度易│年六月│灣│年度易│年十月│││拾月│二十一│檢察署八│臺│字第一│三十日│臺│字第一│五日││││日│十八年度│中│八二七││中│八二七││││││偵字第一│地│號││地│號││││││二六一四│方│││方│││││││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