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甲○○即祭祀公業 王連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