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黃爾珍 被告 傅師華
趙芝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
┌───┬──────────┬─────────┬──────────┐│編號│判決書欄位及行數│原記載內容│應更正之內容│├───┼──────────┼─────────┼──────────┤│一、│事實欄第二項第一行│傅師華│趙芝芳│├───┼──────────┼─────────┼──────────┤│二、│同右│趙芝芳│傅師華│├───┼──────────┼─────────┼──────────┤│三、│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傅師華│趙芝芳│├───┼──────────┼─────────┼──────────┤│四、│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二行│趙芝芳│傅師華│├───┼──────────┼─────────┼──────────┤│五、│同右│傅師華│趙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