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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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三號
原告大甲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大甲鎮公所與被告貿農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