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七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合計│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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