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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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為警察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分六刑字第00九三0000二四六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在卷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經被告供承在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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