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99號
原   告  蕭旭成
被   告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秀琴為臺中市○區市○路○○○號美通
大樓(下稱系爭大樓)7樓、8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
6樓區分所有權人為 蕭詹美玲 ,現由其子即原告作為儲存毛
線貨物之倉庫使用。民國104年11月26日系爭大樓7樓漏水至
6樓,除造成輕鋼架崩塌外,並損及原告所有之毛線貨物。
經會同被告勘查現場後,確認漏水源頭為系爭大樓9樓下方
鑄鐵管,因鐵管破損導致漏水至8樓,再流至7樓及6樓。詎
經多次溝通後,被告均不願處理漏水問題,而認為應由9樓
業主負責。惟被告對其自有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維持環境清潔,104年12月25日兩造再度勘驗現場時,現場
已因持續漏水而積水,並致蚊蟲孳生,被告長期疏於管理自
有物業而導致原告損失,已屬故意而非過失,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賠償,並訴之聲明:被告應賠
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2,720元。
二、被告抗辯:
本件係因系爭大樓9樓水管破裂漏水所引起,須修復水管才
能停止漏水;有請9樓業主處理,惟等了2個多月仍不獲回應
。105年1月22日已聘請上益水電行整修,惟迄今尚未完全修
復。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原告借用其母所有之系爭大樓6樓建物,作為儲存
毛線貨物倉庫使用,被告為系爭大樓7、8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於104年11月26日因系爭大樓9樓下方鑄鐵管漏水,鐵管破
損漏水至8樓後再流至7樓及6樓,造成原告所有之毛線貨物
受損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2份、建物所有權狀1
份、聲明書1份、照片15張、廣告目錄1份為證,被告固不否
認於前開時間因系爭大樓9樓下方鑄鐵管漏水,鐵管破損漏
水至8樓後再流至7樓及6樓等情,然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即被告就本件漏水有無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
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18號判例參照)。且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
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
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
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
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
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
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
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
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自陳本件漏水處為系爭大樓9樓之水管破損造成,且觀諸
被告所提出之漏水位置之水管位置照片所示,該漏水水管係
位於系爭大樓之共同水管管道間,是縱被告所有之系爭大樓
7、8樓建物大門有設置擋水設施,仍無從免於該漏水水管自
系爭共同管道間滲漏水至系爭大樓6樓處,且兩造均不爭執
係系爭大樓9樓之水管漏水,是應由訴外人即系爭大樓9樓建
物之所有權人負該水管之修繕義務,並非被告,是原告主張
被告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等語,尚屬無據。此外,原告並
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利用系爭大樓9樓水管漏水,作為
侵害原告所有之毛線貨物,揭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是
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侵權行為等語,仍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毛線貨物遭水浸損,係因系爭大樓9
樓管線漏水所致,尚難謂被告就原告上開毛線貨物遭水浸損
有何故意或過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2,72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
│編│求償項目│請求金額│備註│
│號││(新臺幣)││
├─┼──────┼─────┼──────────┤
│01│裝潢重置費用│20,000元│輕鋼架、壁紙及油漆等│
││││重新裝潢。│
├─┼──────┼─────┼──────────┤
│02│處理積水及整│720元│1人1小時工資120元2│
││理水漬貨物人││人3小時=720元。│
││工成本│││
├─┼──────┼─────┼──────────┤
│03│貨物價值貶損│70,000元│貨物莎蔓花線330元/顆│
││││1270顆=419,100元│
││││,水漬後價格折損,求│
││││償70,000元。│
├─┼──────┼─────┼──────────┤
│04│房屋使用價值│2,000元│因漏水問題導致房屋約│
││減損││8坪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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