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被 告 王得勝 即 戚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被告為原告所屬社區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
八樓之十八(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0四年三月止,均未繳交管理費
,依臺中公園電影大樓住戶規約第十三條規定,每戶每月管
理費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惟被告積欠九年管理費計五萬
四千元未繳。再依一0三年四月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四日之管
理委員會決議,因應大樓日後管理工作及電梯更新消防維修
,每住戶應再繳納電梯更新費一萬元,及消防設備更新二千
元,被告仍未繳納。是被告合計共積欠六萬六千元(計算式
:54000+10000+2000=66000)尚未繳納,迭經催討,仍
未獲置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六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一0三年八月二十日公所公建字
第○○○○○○○○○○號函文、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
、臺中公園電影大樓民國八十四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臺中公園電影大樓住戶規約、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
理委員會會議會議紀錄、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
緊急通知函、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0四年五月份
收費單。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一0三年八月二十日公所公
建字第○○○○○○○○○○號函文、建物登記第一、二類
謄本、臺中公園電影大樓民國八十四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臺中公園電影大樓住戶規約、臺中公園電影大
樓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紀錄、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開會緊急通知函、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0四年五
月份收費單等為證;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
院依職權調得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
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六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一0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
聲明院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於判決原
告勝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不生准駁問題,附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