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方文孝 相對人 陳健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借據、本票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陳健佑因向聲請人借款2,725,000元,其中借款
250萬元約定半年內清償,另一筆225,000元借款則約定一個月內清償,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2月2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通霄鎮│海濱││513││16.83│3分之1││├─┼───┼────┼───┼──┼────┼─┼──────┼────┼──────┤│2│苗栗縣│通霄鎮│海濱││514││558.97│3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28│同上土地│苗栗縣通│住家用、│第一層:49.67│陽台:14.66│全部│││││海濱段51│霄鎮通西│鋼筋混凝│第二層:55.34│││││││4地號│里31鄰海│土造│第三層:58.8││││││││濱路62之││合計:163.81││││││││1號││││││└─┴──┴────┴────┴────┴────────┴──────┴──┴────────┘附表二:
┌───────────────────────────────────────────────────┐│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5年5月19日│2,500,000元│未載│CH283360││├──┼───────────┼─────────┼───────────┼───────────┤││002│106年1月20日│225,000元│未載│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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