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人 王清正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嬿如